汽车改装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三)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办理机动车登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变更机动车车身颜色、变更发动机、变更车身或者车架,因质量上的问题由生产厂商进行整车变更的。申请机动车变更登记属于上述情形之一的,还应当交验机动车。更换发动机或者更换车身、车架的,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2.《机动车登记规定》 2012年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关于汽车外观等变化的相关规定。
第十条已登记的机动车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向注册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有两个以上,需要将登记的所有人姓名变更为其他所有人姓名的,可以在登记地车管所申请变更登记。本条第一款第(一)、(二)、(三)项规定的变更,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在变更后十日内向机动车管理所申请变更登记。属于本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变更,机动车所有人在申请转出前,应当对涉及该车辆的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和交通事故进行处理。
(一)变更机动车品牌、型号、发动机型号的,经国务院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批准的可选发动机除外。
(二)改变已登记的机动车外观和有关技术数据,但法律、法规和国家强制性标准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在不影响安全和识别号牌的情况下,机动车所有人不需要办理变更登记:
第五十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一)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喷涂放大品牌或者放大品牌不清晰的。
(三)载货汽车、挂车未依规定安装侧部和后部下部防护装置并在车身上粘贴反光标志的。
(五)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在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变更登记的。
(六)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机动车现所有人未在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期限内办理转移登记的。
(七)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车管所,未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向户籍所在地车管所申请机动车转籍的。
第五十七条除本规定第十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观和标志的
1.协调:首饰的颜色一定要和车的颜色协调,不允许盲目追求高档高价,以免弄巧成拙。比如浅色的车内部配深色的座套和红地毯。
2.实用:根据车内空间的大小,尽可能地选择一些小巧、美观、实用、能充足表现车主个性的摆件,如茶杯架、香水瓶、收纳盒等。
4.安全:车内装饰物不得妨碍驾驶员安全驾驶或乘客安全,如车顶悬挂物不宜过长、过大、过重。后挡风玻璃上的食物不应影响倒车视线.舒适性:车饰的颜色和质感要符合车主的审美标准,香水要清新,不要太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