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爱人民”是我国宪法倡导的基本公德之一。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二者在个体层面存在着较大程度的交集。因此,“爱人民”既要爱“人民”这一整体,也要爱社会交往中每一个“人民的一员”。由于社会地位和社会分工的不同,公民中的不同群体践行“爱人民”有不一样的道德规范。公务员“爱人民”要做到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恪尽职守、依法行政,廉洁奉公、不徇私情,弘扬正气、去蠹如仇。普通公民“爱人民”要做到友善为本、互助为要,尊重他人、勿损人利,接人以礼、处事依规,尊老爱幼、救急解难,和以修睦、义以制恶。在现实实践中,“爱人民”面临着三大突出难题:现实中人们政治行为和法律行为的多样化导致人民成分的复杂化,个别时期、个别地区以“人民的名义”行不义之实导致对“爱人民”认识复杂化,“爱人民”的地方制度保障不够完善导致“爱人民”效果差异化。不断地解决这一些难题,才能更好地增进人民的幸福生活。 〔关键词〕爱人民 公德 理论之蕴 现实之境

  “爱人民”是国家倡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公民应当遵守的基本公德。曾指出,“在建设社会主义的时期,一切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属于人民的范围”。“公民”和“人民”是在新中国政治语境中常常会出现的两个概念,二者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在新时代,“爱人民”有着更丰富的时代要义,重新思考它的科学内涵、内在要求和实践中面临的明显问题,对于深入理解公民所承担的社会责任,全面凝聚社会所需要的价值共识,都具备极其重大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意义。

  “人民”是一个人们耳熟却未必能详的词,之所以如此,是因为这个概念本身就包含了多重维度和层次,人们在具体使用时又有意无意地将它们混淆。我们常见到这样的案例:一个顾客生气地指责服务员不该态度冷漠,应当热情地“为人民服务”,服务员却回答“我是为人民服务的,又不是为你服务的”。这则案例揭示了“人民”一词在日常使用中产生的难题:我们都是人民的一员,但我们显然不是“人民”本身。那么,“人民”到底在哪里?更棘手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人民的一员”的利益会与“整体的人民”的利益发生冲突。另一则案例更明确地反映了这一内在矛盾,在某地监狱的外墙上写着“人民罪犯人民爱,人民罪犯爱人民”的标语,这则标语隐喻了人民的双重属性:当人民表现为一个集体性道德人格的时候,他是一个理性且有伟大理想的行动者;当人民表现为经验中具体的人民个体时,他就非常有可能处于非理性状态,可能会犯错,因而需要接受惩处、教育和引导。怎么样对待犯了错的人民,如何将理想中的人民和经验中的人民统一起来,以确定“爱”的界限、程度和方式,这始终是一个理论和实践的双重难题。

  正是由于“人民”概念本身的复杂性,考察它的历史语境,并对这一概念进行语义上的澄清,就显得很必要。回答什么是人民,需要说明人民从何而来,也需要讲清人民概念所包含的不同维度、层次,将那些容易与其发生混淆的词语加以区分。

  从词源上说,不论在西方还是在中国,“人民”概念古已有之。在西方,“人民”(people)一词源自拉丁语populus,意思是城邦的平民。平民不同于公民,平民是不参与城邦政治生活,不享有政治权利,也不承担政治义务的居民。因此,在古代社会,人民是被权力疏远、驾驭的一群人。到了近代,作为现代性政治产物的“人民”概念出现,启蒙思想家开始宣扬人民主权论,主张人民的本质在于自己是自己的主人而不是君主或某种势力的奴隶,“人民”概念被赋予了最高的合法性和正当性。马克思进一步确立了人民主体论,强调人民是历史的主体和国家权力的主体。当然,马克思主义所界定的人民,是指阶级对抗中从阶级剥削压迫中获得解放的阵营,其本身也包含许多现实的阶级和阶层。从“平民”到“人民主权”再到“人民主体”,是从人民无权时代到国家社会的公共权力回归人民,进而走向人民全面当家作主的历程。不过,在马克思的时代,人民所代表的未来前景还只是政治领域的宣言,更具理想性。

  在中国,“人民”概念经历了一个由“人”和“民”再到“人民”的嬗变过程。事实上,“人民”概念的普遍流行是基于近代资产阶级革命以来的政治话语体系,而在古代传统政治话语体系中,“人”和“民”原本是两个概念。人通常是在与物、神相对的意义上来理解的,代表参赞天地化育的“三才”之一。“民”同“盲”,盲古作

  字,字形表示用尖刺“盲其一目”,这是奴隶主阶级为防止奴隶逃亡而使用的残忍手段。被刺瞎一目的人群,就是“民”。后来,“民”用来泛指被统治的阶级。《说文解字》将“民”解释为“众萌也”,“众萌”就是众人懵懂无知的样子。当然,古代典籍中也有“人”“民”的合用,其含义要么泛指人,如《管子·七法》中的“人民鸟兽草木之生物”;要么代指庶民、百姓,如《孟子·尽心下》中的“诸侯之宝三:土地、人民、政事”。总之,在中国古代社会,人民即人或民。在今天,人民在我国是作为国家主人地位而存在的。

  理解“人民”概念,还需要在语义上对它加以澄清。从性质上看,“人民”概念既属政治范畴,又属历史范畴和法律范畴。就政治范畴来说,人民是指在政治上有主体地位的人,人民是历史的创造者,也是现实的主权者,还是政治上标明敌我的概念。就历史范畴来说,人民是一个变化发展着的主体,在不同的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阶段,它的构成是不同的,它的历史面貌也在不断地发生着变化。就法律范畴来说,人民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家的主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从层次上看,首先,人民是一个历史的共同体。人民不是只求谋生的野蛮人群,而是推动社会历史进步的重要力量;其次,人民是一个伦理的共同体,人民将价值层面的伦理共识和行为层面的责任担当统一起来,在公共生活中形成了“人人为我,我为人人”的共在关系;最后,人民是一个具有政治意志的主体,它打破了臣民的隶属性和平民的平庸性。

  其一,人民与公民。“公民”是指拥有一国国籍并根据该国的宪法和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是在与国家的关系中被规定下来的,它通常是一个法律概念,反映一定的法律关系。作为法律概念,人民是公民的集合,也就是说,公民是个体化的法律主体,反映作为个体的公民意志,人民是集体化的法律主体,反映作为整体的公民意志。作为政治概念,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是国家全部权利和责任的统一担当者,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无疑是人民主体地位在法律生活中的一种具象化。同时,人民是能够表达其自我政治意志的主体,法律秩序只有作为人民政治意志的表达才有正当性,因此人民是公民权利与义务正当性的来源和基础。

  其二,人民与国民。汉语中“国民”一词最早出现于《左传》,意为“一国之民”。近代西学东渐之后,中国知识阶层更强调“国民”一词所具有的民权主义、反专制主义的政治内涵,以进行政治动员。民国建立后,“国民”与“人民”一起频繁出现在当时的宪法文件中,两词含义接近,但用法稍有区别。“国民”常用来表示国家主权,如“中华民国之主权,属于全体国民”,“人民”类似现代语境下的“公民”,多涉及具体的权利与义务。新中国成立后,民国宪法中常用的“国民”和“人民”逐渐被“人民”和“公民”二词取代。

  其三,人民与群众。“群众”日常一般指社会中没有行政权力的普通人。作为现代性政治的重要概念,群众通常与政党构成一对范畴,在表达这一对关系范畴时,“群众”和“人民群众”两个概念意思相同,即作为国家主人的人民在现实中同样是需要被执政党治理和教化的群众。群众之所以通常与政党构成一对范畴,是因为政党的历史从来都是它同人民群众关系的历史,它要么压迫剥削人民群众,要么不同程度地代表人民群众。与“人民群众”不同,作为一个单独概念使用的“人民”通常是与阶级联系在一起的,是政治上标明敌我的范畴。

  “爱人民”作为社会公德最早被提出是在1949年9月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期间。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第四十二条明确规定,“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护公共财物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全体国民的公德”。1982年,“爱人民”与“爱祖国、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一同作为公德被明确写入宪法。这五条公德也被称为“五爱”。时至今日,“五爱”依旧是宪法所规定的公德,“爱人民”依然是“五爱”的组成部分。

  作为中华民族悠久的文化和传统,因为“爱人民”的历史渊源则可追溯到古代社会,古时“人民”一词包含“人”“民”两个意思,所以与现代意义上的“爱人民”相关联的文化和传统也就相应地包含两个方面:一是与民本政治理念相应的“爱民”,二是作为处理人际关系重要原则的“爱人”。

  传统文化中的“爱民”不是泛指一般意义上的人我之爱,而是专指执政者对臣民自上而下的怜爱,爱的主体是统治者,爱的客体是被统治者。所谓“天之生民,非为君也;天之立君,以为民也”(《荀子·大略》),爱民的根据是“立君以为民”的价值原则以及“水能载舟,亦能覆舟”的历史经验,爱民的特点是爱民如子,爱民的方式是养民、富民、教民。传统爱民思想虽然具有积极的价值意蕴,但更有其根本性的局限,即人民基本的政治权利被剥夺了。在“天—君—民”三者的关系结构中,天意体现为民意,所以戕害人民的君主就不是由人民来讨伐,而是由上天来降责的。因此,君主对人民的爱其实就是对天的敬畏,人民对君主的监督也只能寄托给天来实现。没有真正的政治权利,人民就无法提出政治上的独立要求,也就没办法真正掌握自己的命运。

  与“爱民”不同,“爱人”是就一般意义上的人我关系而言的。在“爱人”问题上,古代思想家力图回答两个问题,一是爱什么人,二是怎样爱人。由此,产生了两种有代表性的观点:一种是儒家仁爱观,主张以“仁”爱人;一种是墨家兼爱观,主张以“兼”爱人。以“仁”爱人有三个特点:其一,爱的对象是所有人,“泛爱众”,就是要对一切人亲爱友善,不论他是庙堂显贵还是乡野庶民;其二,爱的特点是“爱有差等”,在宗法等级制度之下,对父母宗亲之爱、对同等级的统治阶级内部成员之爱、对平民和奴隶之爱,三者亲疏有别、次第有分、厚薄不均;其三,“爱人”内在地包含着“恶不仁”,即同“不仁”“恶人”作斗争。兼爱观否定了建立于宗法等级制度之上的仁爱,将人视为同一族类中完全平等的关系,主张人际交往要行兼爱之道,无等差、无亲疏、无厚薄地爱人。以“兼”爱人首先要求人们消除自私自利的分别心,不加分别地去亲爱;其次,人与人除了要有“兼相爱”之情,还要有“交相利”之行,要在实际交往中互助互利;最后,兼爱还需要“除天下之害”以兴天下之利。这一点同儒家“仁者爱人”内在地包含着“恶不仁”是相似的。

  中国传统爱人思想包含的亲爱友善、尊人克己、助人利人、同“不仁”“害人”作斗争等基本观念,奠定了传统人我交往的伦理原则和精神基调。但从根本上说,在私有制占统治地位的传统社会,经济关系上根本对立的阶级是不可能在社会交往中实现平等相待的,奴隶主阶级对平民和奴隶的“爱”只是一种居高临下的施恩。同样,经济私有制也必然使人们自私自利,要求人们超越阶级对立而行兼爱之道,公其心以爱人,显然是一种不切实际的幻想。

  经过中国人的努力,中国民间传统文化中的爱民和爱人思想在社会主义中国获得了新生。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逐步确立了社会主义制度,实行了人民民主专政,人民真正摆脱被欺负、被压迫、被奴役的命运,成为国家、社会和自己命运的主人。全体中国人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和法规并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由此,人民的主体地位不仅在理论上得到了合理的说明,也在实践中获得了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不断地变为现实。

  可以说,爱人民,就是要求全体公民要有以人民利益为重的价值观念,对待人民要有友爱和善的态度和情感,并自觉地转化为社会交往中的互帮互助、互谅互让,甚至更进一步地产生为实现人民美好生活而奋斗的理想信念。总之,爱人民既是一种与社会主义制度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价值观念,也是一种道德要求,还是一种理性情感。它不仅仅具备深远的思想渊源和历史传统,也具有厚重的现实基础和实践价值。

  人民是一个集合概念,我们任何一个人都只是“人民的一员”,不能代表“人民”之整体。但假如没有具体的“人民的一员”,“人民”就只是一个抽象的符号。那么,“爱人民”究竟应当爱什么意义上的“人民”?就人民、公民、个体三者的关系而言,公民是对个体法律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具体表征,人民则是个体在政治共同体中的集体性存在形式,公民和人民在个体层面上存在着较大程度的交集。因此,爱人民就是既要爱“人民”这一整体,又要爱社会交往中每一个“人民的一员”。

  回答了“爱人民”究竟是爱何种意义上的“人民”,还要进一步回答“谁”来爱人民的问题。既然公德是公民应当遵守的道德,那么爱的主体自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全体公民。但是公民的构成是复杂的,不同的公民由于社会分工的不同,占有不等的社会资源,掌握不等的公共权力,能够对整个社会以及社会中的其他公民施加不同的影响。出于分析问题的需要,我们按照社会职责的不同,将公民区分为公务员和普通公民。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作为掌握公器、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公务员的一言一行密切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公务员爱人民有着更特殊的规范和更高的要求。普通公民没有行政权力,但在日常生活中总是不断地与其他公民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其一言一行也关系到其他公民的利益,因此对之如何爱人民也需要有规范性要求。

  其一,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初心”和“使命”的核心内容是为中国人民谋幸福,为中华民族谋复兴。中国是中国人民最忠实的代表者。坚持党的领导,跟党走,像中国那样去爱人民,是公务员的根本宗旨,也是公务员应当遵守的首条道德规范。公务员是治国理政的主体,是人民权利的具体行使者,因此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公务员必须坚守的初心和使命。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内含以下三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忠于人民。人民是国家的主人,公务员是人民的公仆,人民公仆必须忠于人民。《忠经》有云,“忠也者,一其心之谓矣”。忠于人民就是要一心在民,坚持人民至上,站稳人民立场,把握人民愿望,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第二,尊重人民。公务员要深刻认识自己同人民群众的关系,摆正自己的位置。公务员是人民的勤务员,不是人民的父母官,不能对人民摆架子、耍威风,要尊重人民创造、集中人民智慧。第三,密切联系人民群众。就像鱼儿离不开水,花儿离不开土壤和太阳,中国的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离不开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拥护和参与。密切联系群众就要深入群众,了解群众的所急、所需、所盼,在行政工作中保证满足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为人民群众办实事。

  其二,恪尽职守,依法行政。这一条规范是关于公务员怎么样对待本职工作的规范,内含以下四个方面的要求。第一,忠于职守。忠于职守是最基本的工作标准,也是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忠于职守就是要谨慎恪守职业本分,认认真真地对待本职工作,尽心履行岗位工作职责,对职能范围内的问题负起责任、不推诿他人。第二,勤勉工作。现实中部分公务员存在“为官不为”的现象,表现为怕出事不愿为、贪图安逸不想为、能力平庸不能为。针对以上问题,强调一要勤政,二要自勉。勤政就是不懒怠,该立即处理的问题绝不拖延;自勉就是要结合岗位特点,树立正确的事业观、政绩观,规范自己的言行。第三,积极有为,即不做得过且过的“庸官”,力争在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和贡献。做到积极有为,一要有勇于担当的品格,因为积极作为尤其是改革创新很有可能会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而出现失误错误;二要增强工作本领,提高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三要培养乐于创新的工作意识;四要避免单纯追求政绩。第四,忠于宪法,依法行使权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整个法律制度体系是人民利益最有效的保障,每个公务员依法行政是确保人民利益不受侵害的必要保证。

  其三,廉洁奉公,不徇私情。这一条规范是关于公务员在思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反映出来的态度或行为风格的规范,内含以下要求。第一,清正廉洁。不浊曰清、不邪曰正、不受曰廉、不污曰洁,清正廉洁主要是针对用权而言的,要做到一不贪污、二不苛取。不贪污就是不贪污受贿,因为公务员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是为人民做事用的,不是“吃、拿、卡、要”的筹码,更不是谋取私利的工具。不苛取就是不刚愎自用,不以苛刻严酷、独断专行来标榜清廉。第二,作风正派。就是要襟怀坦荡、行事公道,不官气熏天、不可一世;不结党营私,打击报复;不功劳归己,过错归人。第三,一心为公。“公”是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集合,因此,公务员爱人民必然具体体现为对“公”的维护和奉献。一心为公就要以公道之心对人对事,力求公平公正,不损公肥私,不以权谋私,不,不假公济私。

  其四,弘扬正气,去蠹如仇。这一条规范是关于公务员作为公民中起模范带头作用的群体,如何去浊扬清、引领社会风尚的规范。“弘扬正气”就是要带头弘扬纯正良好的社会风气。一是要带头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在精神层面的本质要求,凝聚了社会主义社会全体人民共同的价值目标和精神追求。作为人民的一员和起模范带头作用的公民,公务员要努力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要求变成自己日常的行为准则,并身体力行、率先垂范。二是要模范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在各领域自觉做良好道德风尚的建设者、社会文明进步的推动者。三是要努力提升个人品德。个人是社会的细胞,个人品德是社会风尚的奠基石。公务员要洁身自好、严于律己,自觉远离低级趣味,加强自身道德修养。“去蠹如仇”是指对社会上的丑恶现象和有损人民群众利益的人和事,要像对待自己的仇人一样,坚决斗争。要发扬斗争精神,增强斗争本领,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敢于歪风邪气,敢于把侵吞人民利益的蠹虫清除掉。

  其一,友善为本、互助为要。这一规范是指社会交往要以友善作为基本准则,以互助作为行动关键。友善,是指对人友爱和善的态度和行动上的互帮互助。“友”本义是指兄弟之间相亲相扶的手足情义,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民犹如平等的兄弟姐妹,理应以“友”的原则相待。《礼记》载:“同门曰朋,同志曰友。”“友”还有志同道合的意思,社会主义社会的公民有着共同的社会主义理想和价值追求,理应彼此友善。友善不仅符合社会主义社会公民关系的一般本质,也契合当下中国社会关系结构的基本特征,它应当成为新时代公民社会交往的基本准则。

  友善不仅要求对人要有友爱和善的态度,还要求交往中要诚实守信。一个不守信用、坑蒙拐骗的人是不可能对人友善的。友善最重要的是要落实为行动上的互帮互助,并自觉地在社会分工与合作中履行好自己的职责。

  其二,尊重他人、勿损人利。尊重他人,就是重视并严肃对待他人,将他人视作与我具有同等人身权、人格权、财产权等一系列基本权利的人。尊重他人是友善相处的前提。勿损人利,是既不侵害他人已有的各种合法权利,又不损害他人应得的各种利益。在现代社会,勿损人利是尊重他人的主要表达方式和实现途径,尊重他人在多大程度上得到了实现是不容易界定的,而他人权益是否遭到侵害,则是清晰可辨的。

  当自我的正当权益与他人的正当权益发生冲突的时候,应按照法律规范和伦理道德规则进行调解;当调解达不到预期效果时,倡导个人做出奉献甚至是牺牲,但这种奉献和牺牲必须以自愿为前提。当个人选择了自我牺牲,全体社会成员就应当赞赏他,当个人权益因此受损时,全体社会成员需要给予适当补偿。

  其三,接人以礼、处事依规。这一规范是指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要具备规则意识,要按照规则来待人和做事。一个社会规则体系的健全程度,反映了这个社会的文明程度。

  守规则要求在与人相处中以礼相待,做到尊礼、学礼、知礼、用礼。尊礼即尊重社会中通行的礼节规范,其实质就是尊重事物天然的、内在的规律和道理,使言行举止同所处场合相宜、同交往对象相称。礼要靠学习才能掌握,所以要学礼、知礼。礼必须落实为用礼,才能带来人际关系的和谐。在现代社会,形成伦理共同体的公序良俗,不仅需要法制,还要有一套简明易行的现代礼制。

  守规则还要求在社会生活和社交交往中依规做事,养成遵纪守法的良好习惯。习说:“是非明,方向清,路子正,人们付出的辛劳才能结出果实。”毋庸置疑,社会中尚存在一些不遵守规则的现象,一些人专靠投机取巧甚至邪恶的手段牟利。这些行为不仅会扰乱社会运行的正常秩序,还会损害普通百姓的合法权益。一个小道兴、大道衰、邪道昌、正道亡的社会,必定是一个大压小、强凌弱、富欺贫、贵侮贱、众暴寡的社会,人民的美好生活在这样的社会是不可能实现的。

  其四,尊老爱幼、救急解难。这一规范是指关爱老幼,扶助鳏寡孤独残贫等,以及帮助其他特别需要帮助的困难人群的规范性要求,它体现着社会主义社会的温暖。

  尊老爱幼是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尊老是珍视老人的价值,确保老人的尊严和幸福。老人为家庭和社会做出了贡献,理应得到尊重和回报。爱幼是爱护幼小,保障其健康成长,爱护幼小就是爱护未来。老人自身也要明理而保节,不倚老卖老、为老不尊。小朋友要文明礼貌,不做蛮横骄纵、为幼不敬的“熊孩子”。

  救急解难是指真诚关心他人的主观态度,以及在他人遇到困难或陷入不利处境时积极主动辅以援手的实际行动。待人友善,总是真诚地希望他人好,在他人遇到困难时,也会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做到救急解难,一要克服极端个人主义思想,心中只装着自己是不可能装下他人的;二要热心公益,积极参加慈善帮扶活动,为贫困鳏寡孤独废疾者或受灾者提供力所能及的帮助;三要克服看热闹的流俗,不做“吃瓜群众”,积极地回应和救助他人的苦难和不利。

  其五,和以修睦、义以制恶。这一规范是指对待矛盾和冲突,既要有“和”的精神,又要有“义”的坚守。实现人际和谐要有“和”的精神。和以修睦,就是要以和而不同的精神维护社会团结,弘扬和衷共济的美德。人际和谐的实现,需要公民都有宽容的精神和协调矛盾冲突的能力。然而,尚和并不是要做那种善恶不分、是非不明、一团和气的“好好先生”。实现和谐还要有“义”的坚守。义以制恶,是指当人民权益受到侵害、社会和谐遭到破坏时,要坚决同恶势力作斗争,维护社会正义。和以爱人代表了“爱人民”中柔的一面,义以制恶代表了“爱人民”中刚的一面。只有和义并举、刚柔并济,对人民的爱才是牢靠的。

  人民是可爱的,但做好“爱人民”并不是特别容易。当前,“爱人民”在实践中主要面临以下三方面的难题。

  其一,怎么样对待犯罪的人民个体以及不属于人民范畴的人的问题。“爱人民”的界限勘定问题加重了“爱人民”之难。人民是由现实的、具体的人组成的。现实中,每个人的素质参差不齐,有的人能够用合乎法律和道德要求的方式实现自身的利益,有的人则甘冒触犯法律的风险,通过损害他人和集体的合法权益来实现自身的利益。那么,那些触犯法律的人,如诈骗犯、贩卖妇女儿童犯罪团伙,是否仍然属于人民?如果属于,什么样的“爱”对他们来说才是恰当的?对于不属于人民的人,是不是能够随便对待,随意打击报复?

  对这个问题的回答不能一概而论,必须回到人民本身的界定上。人民是拥有政治权利的公民,那么,因严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而被剥夺了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显然不属于人民。同时,所有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人都属于人民,判断一个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否触及了“赞成、拥护和参加社会主义建设”这一底线,应该要依据其性质、情节、危害后果、主观恶性等因素,从法学意义上综合考量。对未触及上述底线,依然属于人民的这一部分人,对他们的“爱”就是要抱着“治病救人”“不抛弃、不放弃”的态度,合理合法地惩处他们,积极地教育和改造他们,使其重新成为合格的人民。那些不属于人民的人,即人民之敌,对之则必须利剑高悬、严惩不贷。

  当然,现代政治文明的内在要求是尊重和保障人权。人权是每个人都享有或应当享有的权利,即使人民之敌也同样享有人权。惩治人民之敌,也一定要符合道义的要求,恪守人权原则,依法进行惩治。

  其二,以“人民”之名行不义之实的问题。改革开放以后的一段时间内,个别地区的强权势力和民粹思潮鼓吹者假借“人民的名义”,即以确保人民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之名行侵害人民个体合法利益之实,加重了“爱人民”之难。一是以“人民”之名行强权之实。改革开放以后的一段时间内,个别地区和部门打着“造福人民”的旗号,在处理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等问题时,野蛮暴力执法、行政强拆强迁,严重损害人民群众权益,伤害人民群众感情。对此,一定要坚持科学行政、依法执政,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定要坚持“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全方面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加大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完善行政执法程序,健全行政裁量基准”。二是以“人民”之名行民粹之实。所谓民粹,“即以反对权贵、维护大众权益为旗号,制造蔑视权威、拒绝变革、不信任政府和仇富仇官仇专家仇名流的社会氛围,通过主张不切实际的福利要求来迎合民众,以民权代言人自居绑架民意,甚至要把改革拉回‘文革’”。当前,必须警惕民粹主义思潮以“人民的名义”钻社会贫富矛盾、劳资矛盾、干群矛盾的空子,借题发挥。

  其三,“爱人民”的制度保障问题。有些地方制度保障不到位,致使某些制度、政策改革在落实过程中严重“变形走样”,损害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伤害了人民群众的朴素的感情,加重了“爱人民”之难。例如,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某些地方强制推行火葬时出现的粗暴对待死者和死者家属的现象,这些现象在某些特定的程度上可以说是对“爱人民”公德的践踏。这主要是由于制度保障不完善所导致的。爱是一种情感,可贵但脆弱,所以必须以制度为中介,来保障“爱人民”的普遍性、确定性和稳定性。

  从国家和地方层面的制度、政策、法规的制定来看,一要健全人民当家作主的制度体系,积极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全方面推进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二要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着力解决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和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满足人民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日渐增长的要求。

  从社会层面的规则体系的建立健全来看,如下制度尚待完善。第一,“友善度”的监测制度。现代社会是陌生人社会,由于彼此不“知根知底”,就给不友善之人提供了可趁之机。“友善度”的监测,就是依靠科学技术手段,对公民社会交往中诚实守信、爱岗敬业、参加公益,或违法乱纪、损坏公物、坑蒙拐骗、制假售假等行为进行记录和评估,形成公开的公民个体“友善”指标,并提供实时数据查询,让不友善之人无机可乘。第二,“友善度”的社会奖惩毁誉制度。“善有善报,恶有恶报”必须有社会机制做保障,“友善度”需要借助利害关系这一杠杆形成强有力的监督和约束。要加大对公德失范、诚信缺失等行为的惩处力度,努力形成良好的社会风尚和社会秩序。第三,慈善帮扶制度。要逐步完善慈善帮扶动员机制,搭建社会参与平台,创新社会帮扶方式,健全人人愿为、人人可为、人人能为的社会帮扶格局。第四,道德行为的风险防范和代价补偿制度。社会成员的道德努力需要精心呵护。建立健全道德行为的风险防范和代价补偿机制,以制度为中介来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现象的发生,能够充分调动和保护人们的道德行为,让行善没有后顾之忧。

  总之,“爱人民”应当在国家的法律和法规、政策措施和社会的规则体系中得到贯彻落实。只有当社会是有序的,制度是健全的,社会风尚是正向积极的,人与人之间是友善的,共生共享才是可靠的,人民的美好幸福生活才是稳定的。

  原文刊登于《道德与文明》2023年第4期。本转载仅供学术交流,不做其他用途,若有侵权,敬请联系,十分感谢!!

  特别声明:以上内容(如有图片或视频亦包括在内)为自媒体平台“网易号”用户上传并发布,本平台仅提供信息存储服务。

  前顾问出主意称“若特朗普重返白宫,应切断与中国所有经济联系”,美专家打脸:有些建议不必听!

  证监会副主席方星海:对私募股权基金和创投基金,证监会的态度是全力发展,但是要规范发展

  与中坚力量共成长,2024建信信托艺术大奖评委会特别奖获奖艺术家凌海鹏

  与中坚力量共成长,2024建信信托艺术大奖评委会特别奖获奖艺术家凌海鹏

  罗斯・杨称苹果今年第四季度推出 14/16 英寸 M4 MacBook Pro

  Intel酷睿Ultra 200V首次完全台积电代工!3nm、6nm的组合

  读速 205MB/s、V30 规格,雷克沙 SILVER 系列存储卡再添新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