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防卫者无罪才能更好地反对暴力!
最近大家都在批评《第二十条》, 不是因为大家反对正当防卫, 而是这个权力是我们固有,还是被赏赐? 这样的一个问题,才是问题的关键。 张大导演是把一个本该如此的事情, 拍成了一个GF的自觉与恩赐, 这在某种程度上预示着,我们每一次的理所应当, 都会被变成小概率的天降良心检察官, 这哪里是主旋律,这应该是高级黑吧。 今天趁大家都在关注这一个话题, 我用当年写昆山反杀案的内容, 来旧文重提,聊聊正当防卫的逻辑: 我们将自己所有的暴力权让渡给国家, 唯一被保留起来用以保护自身与家人的暴力, 就是正当防卫权!这是我们固有的权力! 不容置疑,也不应该被人为地限制太多。
8月27日,昆山一宝马纹身男,在开车抢入非机动车道后,撞上一骑电动车的。宝马车上陆续下来四人,围殴骑行者,随后纹身哥跑回车里拿出一把刀,对着骑行者乱砍。
只是按媒体的说法,是喝了酒,耍横不成,在砍的过程中,长刀脱手,被骑行者反抢,结果纹身哥就这样被砍死在自己的长刀下!!!这情节,哪里是犯罪,白衣刀客就像古代的游侠一样,该出手时就出手,地痞恶霸躺着走!
杀人总是不对的,但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杀人者的行为算什么?当然是正当防卫!且不应该视之为过当!现在不是要到扫黑吗?不是要全民动员吗?
这次如果认定骑行者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无罪释放,那一个判决要抵万次动员大会!
在说白衣刀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之前,我们来看看纹身哥的情况。根据媒体的报道,纹身哥姓名叫刘海龙,今年36岁,自2001年至2014年间,曾因抢劫、盗窃、敲诈等罪五次被捕,刑期累计达9年半。
据说,龙哥是昆山一哥!而当天的情况是,龙哥酒驾,且冲入非机动车道(危险1:涉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贴身携带管制刀具,态度蛮狠、粗暴、上半身全是纹身、日常佩戴大粗链子(危险2:后3点符合公安机关公布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29种外在表现)。
在撞了电瓶车后,他们做了什么?先是四个人下车推搡骑行者,这是在围殴。而且,围殴不过瘾,龙哥还转身去车里拿刀。此时,我们问一个问题:如果你是骑行者你会怎么办?
黑夜,人迹稀少,车在非机动车道被撞,然后突然下来几个黑社会的要殴打你,而且,突然一个人黑社会拿刀乱砍你,你是这个骑行者,你该怎么去办?!! 脱离了行为人当时的情况,谈防卫过当,其实都是在耍流氓。
你都要被黑社会杀了,你会怎么办?正当防卫,不外就是两个条件: 1、你对危险的现场感受;2、你如何知道边界在哪里?也就是,你如何知道他失去伤害你能力的那个节点在哪里?
如果你是白衣骑行者,你又不是经常砍杀人,你几刀下去,就是追着他跑,你如何知道龙哥就失去了伤害你的能力?躺在地下就应该停手?龙哥的手下构成对你生命的威胁不?在如此危急的时候,你怎么样来判断?!
没有很好的方法判断嘛!如果正当防卫,必须是当时的一刀两刀,只要他开始暂时性躲闪,我就应该停手,否则就是防卫过当,那不是逼着我们老百姓苦练刀功吗?!
这样的思路,你去看白衣刀客的行为,你设身处地,你就会知道,你身处被杀的危险,你奋力反抗,危险一直在身边,从不曾消失,你不知道彪悍如龙哥,他是在暂时闪躲,还是投降狂奔,你没有办法知道那个临界点啊。
关于防卫的节点怎么样来判断,其实古代人都有很深的智慧。唐朝的《唐律-贼盗》第22条,有一个规定:
诸夜无故入人家者,笞四十。主人登时杀者,勿论。 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减斗杀伤二等。 其已就拘执而杀伤者,各以斗杀伤论!
这个条例最有意思的在于,“若知非侵犯而杀伤者”,就是怎么样来判断度的问题呢?你看这个逻辑很清楚,主要夜里闯入我家的,杀了就是,不管他的目的是如何,除非你明知道他不是来害你的,否则,斗无罪。
这个主观的判断是什么?除非你明知他不是来害你的。《唐律疏议》里解释,老人、小孩、有残疾、妇人,或者你明知他是醉酒迷路的。而且,除非他已经被“拘执”,被逮起来了,被控制起来了,你才不能继续杀他。这个案子中,纹身哥被“拘执”了吗?没有被拘执,谁去判断他顿时失去了杀伤力?
如果你认为这个条例比例生硬,那你再看这一个故事呢?和白衣刀客的故事差不多,只是杀人的危险变成了的危险。《清朝名吏判牍》所载张船山《拒奸杀人之判》里面的故事:
有陶文凤者,涎其弟妇丁氏美貌,屡调戏之未得间。一日,其弟文麟因事赴亲串家,夜不能返。文凤以时不可失,机不可逸,一手执刀,一手执银锭两只,从窗中跳入丁氏房中,要求非礼。丁氏初不允,继见执刀在手,因佯许也。双双解衣,丁氏并先登榻以诱之。文凤喜不自禁,以刀置床下,而亦登榻也。 不料丁氏眼疾手快,见彼置刀登榻,即急趋床下,拔刀而起,文凤猝不及意,竟被斩死。 次日鸣于官,县不能决,呈控至府。
(一)审得陶丁氏戳死陶文凤一案,确系因抗拒,情急自救,遂至出此。又验得陶文凤赤身露体,死在丁氏床上。衣服乱堆床侧,袜未脱,双鞋又并不齐整,搁在床前脚踏板上,身中三刃:一刃在左肩部,一刃在右臂上,一刃在胸,委系伤重毙命。本县细加检验,左肩上一刃最为猛烈。 当系丁氏情急自卫时,第一刃砍下者,故刀痕深而斜。右臂一刃,当系陶文凤被刃后,思夺刀还砍,不料刀未夺下,又被一刃,故刀痕斜而浅。 胸部一刃,想系文凤臂上被刃后,无力撑持,即行倒下。丁氏恐彼复起,索性一不做二不休,再猛力在胸部横戳一下,故刀痕深而正。
这一段很关键,因为情节与白衣刀客几乎一模一样:砍了几刀,第一刀很深,第二刀刺中胸部,最关键的最后一刀来了,此时行凶者就像纹身哥一样,已经倒下了,杀伤力减弱,但是“恐彼复起”!主观判断来了,我不知道他是否还有危险,所以,脆再来一刀!!“在胸部横戳一下”!
你看,情节认定是不是给白衣刀客一样呢?!当时的主观判断,就是“恐彼复起”,再来一刀!但是200多年前的法官是怎么判的呢?
“且也横来,智全贞操,夺刀还杀, 勇气佳人,不为利诱,不为威胁。苟非毅力坚强,何能出此!方敬之不暇,何有于杖? 此则又敢布诸彤管载在方册者也,此判。”
看到没有,就是说,这样的人,面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勇气可佳,不为威胁。这样的人“毅力坚强”,我们尊敬都来不及,怎么还会判他防卫过当呢?!表扬,表扬!!!
为什么我们要打击黑社会?因为这是一种广泛而持久的暴力!但对暴力最有效的方式制约方式是什么?当然也是暴力!而且是国家的暴力!不过,这也有例外。
国家收缴了普通人的暴力权利,是因为他们能够打击犯罪、制止犯罪,为咱们提供保护。但问题来了:暴力时隐时现,国家不可能随时又及时都出来保护,怎么办?就是正当防卫权的基础!
允许每个人,保护好自己不被害!但是你允许普通人保护自身,又不允许他们使用暴力,这怎么可以!度在哪里?!我们不允许于欢用暴力来保护他被侮辱的母亲,而是事后才惩罚了那帮逼债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意义又在哪里?
要打击黑社会,不能全靠国家,但是靠普通人怎么依靠?就是让白衣刀客无罪,让于欢们无罪!唯有让他们无罪,黑社会才会真正的感受到来自民众的合法暴力威胁,才会真正收敛自己的行为。
同样是杀人、砍人,黑社会动手就是杀人罪,而普通人反抗的杀人就是无罪,黑社会又不笨,在这样的有罪无罪权衡下,他还会那么嚣张吗?还会出现十字路口,就停车拿刀砍路人甲的纹身哥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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